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渝地税发〔2013〕163号颁布时间:2013-12-0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自建是指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行修建唯一住房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是指在销售时同时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6日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运维服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