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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41号颁布时间:2009-06-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具体包括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收资本。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企业实际成立清算组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与债务清偿有关的损益;
  其它应税损益主要是指按照尚未摊完的待摊费用余额和已提预提费用余额。
  清算所得为正数,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其结余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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