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渝地税发[2008]105号颁布时间:2008-05-1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体育活动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