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3-08-02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截止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二)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再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
(一)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过渡期内,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需使用冠名发票的,按规定向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三)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地税部门填报《海南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
三、试点纳税人在
(一)试点纳税人在
1.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的,可自行补开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补开的具体业务事项及业务发生时间等内容;未领用地税发票的,应于
2.不再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领用地税发票仍未缴销的,在
(二)试点纳税人在
四、自
附件:海南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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