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270号颁布时间:2007-09-05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省局琼地税函[2007]208号文转发)的规定范围,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