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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64号颁布时间:2007-03-16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最近,部分市、县地税机关及纳税人询问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不论其属于家装业务还是非家装业务,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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