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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议代办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2号颁布时间:2007-01-05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市县局和纳税人反映会议代办(理)劳务是否按差额计征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会议代办(理)单位为委托方筹办会议,会议费用由代办(理)单位向委托方或参会人员直接收取,并支付给宾馆、酒店、旅行社、运输公司等有关单位。其会议代办劳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会议代办(理)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为委托方或参会人员支付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资料费、会场费、授课费等会议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扣除的费用,必须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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