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5〕63号颁布时间:2015-08-0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片区稽查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设立市(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中心名称统一称谓为“××市(县)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如在南宁稽查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南宁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在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崇左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南宁市宾阳县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宾阳县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二、各举报中心牌匾制作统一为竖排排列,规格尺寸应小于同级行政单位牌匾规格。
三、举报中心设立在片区稽查局的,其设立文件应与当地市地方税务局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