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5-08-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