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4〕49号颁布时间:2015-02-26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