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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补数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8-04-04

【中华财税网2008/4/4信息】 问: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会有这种情况存在,在我们交给客户的产品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以前交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现在补给客户,这部分产品就不可能在开发票收取款项.我想请问一下,关于这部份补给客户但又不可能在收款的产品该如何账务处理?对税务上又会有什么影响? 
      答:对于以前交给客户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应按照销售折让的会计及税务问题来处理,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对于这部分的处理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的规定来处理。对于事后又补给客户的产品部分,贵公司如果不开发票收取款项,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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