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处理规定更规范合理
录入时间:2009-03-30
【中华财税网2009/3/30信息】 福建三盛集团泉州项目财务负责人许先生:新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税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规范,有助于减少征纳双方对政策的理解分歧。一方面,新31号文的一些规定实务操作更加简便易行,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更加趋同,缩小了税会差异;另一方面,新31号文对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在实务工作中的核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当然,新31号文也并非完美无缺。比如,文件对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期间的3项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该如何结转扣除,外资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期间费用该如何处理等问题,都还未进行明确,这些问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后续下文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