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退回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5-12-15
【中华财税网2005/12/15信息】 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只需要将已经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销售退回时,对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