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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5-12-15

【中华财税网2008/5/27信息】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核算销售业务时,要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发出商品的原进价;分期分批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登记在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分期收发出商品尚未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如:光明公司2002年4月30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售给广利商场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位成本4000元,售价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共计货款1170000元。双方合同规定,广利商场分三个月支付全部款项,每月30日付款,付款比例分别为:30%、30%、40%。 
  ①2002年4月30发出200台电视机时,作如下分录: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②5月3日收到第一批3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  240000 
  ③6月30日收到30%的货款时,作相同的分录。 
  ④7月30日收到4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  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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