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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购物活动所购奖品增值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8-01-22

【中华财税网2008/1/22信息】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新开业,为了更好的吸引顾客,特实行购物有奖活动,请问:对我公司购进的奖品如汽车、电器等是否能够进项税抵扣?对于兑换出去的奖品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财务上该如何处理?谢谢!  
  答: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第(8)条规定,贵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那么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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