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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录入时间:2006-07-21

【中华财税网2006/7/21信息】   为了总括反映企业各项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该科目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方登记提取的盈余公积,借方登记用于转增资本(股本)、弥补亏损、发放现金股利等减少的盈余公积,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盈余公积的结存数。该科目下应按盈余公积的构成内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 
  (3)任意盈余公积; 
  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还应增设“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储备基金; 
  (2)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本”、“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3)利润归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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