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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比较

录入时间:2009-03-09

【中华财税网2009/3/9信息】  金融危机正在向全世界漫延,许多企业在夹缝中求生存,资金对于它们来说极其重要。 

  本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比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测算出一定条件下的最优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现就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最低法律规定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对企业所得税税款货币时间价值的比较。 

  假设A企业的某项价值900万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年,无残值。假设以后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该项固定资产当年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5%,银行利率5%。 

  缩短年限折旧法下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现值 

  P=A(P/A,i,n) A为75万元,i为5%,n为3年,查表得年金现值系数为2.7232,则P为204.24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5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现值 

  P=F(P/F,i,n) 

  五年税款现值合计为201.712万元 

  年数总和法下5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现值 

  P=F(P/F,i,n) 

  五年税款现值合计为201.155万元 

  由此可见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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