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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2-15

【中华财税网2005/12/15信息】  信用卡的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支取现金。持卡人在支取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存根,第二联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行存根,并向银行交验信用卡和身份证。取现银行按规定审查信用卡的真伪,有效期及是否列入止付名单,持卡人在取现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是否相符,身份证与取现人是否相符等等。超额付现需要授权的,付现银行向发卡银行信用卡部申请授权,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并将第一联取现单连同情用卡、身份证及现金交待卡人。 
  按照规定,持卡人在当地支取现金不用支任何费用,在异地支取现金需支付1%的手续费(也有的信用卡不需要支付此项手续费的),手续费不在现金中抵扣,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单位根据持卡人取现单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例:某公司业务员刘海持信用卡在外地支取现金10O00元,另付手续费100元,凭取现单第一联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据此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 
    财务费用  1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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