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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开具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录入时间:2007-09-08

【中华财税网2007/9/8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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