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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费用”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6-07-12

【中华财税网2006/7/12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费用”)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税法》对“三项费用”的提取率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计提的工资基数不同,《税法》规定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而《财务会计制度》则按工资总额计提。因此,在审查“三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1)有无不按规定的提取率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对超过提取率提取的部分,应做调账处理。 
  (2)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小于实际工资提取数或实发数的情况,在对工资做纳税调整时,是否同时对“三项费用”做纳税调整。 
  (3)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未按不同的人员工资用途分别分配计人有关账户,而是全部计人“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对此类情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做调账处理。本月或最近月份的,可直接调整;对于跨期较长,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摊调整有关成本和损益类账户。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查时,应注意抽查拨缴工会费的原始凭证,看是否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建立组织未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或者拨缴工会经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情况,均须做纳税调整处理。 
  (5)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后,发生职工福利、工会活动和教育方面的支出时,又重复计人成本费用账户。例如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发放福利,或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等。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①公务费,包括教职员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②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际费用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③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育的兼职酬金。 
  ④学习研究费,指学员在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⑤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⑥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⑦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如果在“管理费用”科目直接开支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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