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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做账技巧

录入时间:2006-07-12

【中华财税网2006/7/12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时,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在年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固定资产原价一次或分次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将本年度提取的折旧部分作为调增项目。
  在以后的折旧年限内,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当年度提取的折旧额都作为调增项目处理。这种操作方法既增添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也给纳税调整带来麻烦。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对该笔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既要体现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又要一次或分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不再提取折旧。因此,当购入该项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计算的金额) 
        贷:累计折旧 
  例 广元机电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90 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允许将测试仪器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2005年6月18日将该设备对外转让,取得收入9000元,发生清理费用500元。要求作广元机电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和2005年6月18日的会计处理。 
  广元机电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90000 
        贷:银行存款90 000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允许将上述固定资产一次性摊人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90 000 
        贷:累计折旧90 000 
  由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因此,在转让或报废时,应直接冲减账面固定资产原价;对转让或收回残值的价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 
  广元机电有限公司2005年6月18日账务处理为: 
  (1)冲减账面固定资产原价: 
  借:累计折旧90000 
        贷:固定资产90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 
        贷:银行存款500 
  (3)收回残值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9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 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500 
        贷:营业外收入    8 500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另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固定资产是为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而专门购置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税前扣除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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