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视同销售助企业渡难关
录入时间:2009-03-30
【中华财税网2009/3/30信息】 厦门福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闽:新31号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明确,对于开发产品在企业内部的转移或用于出租、自营等情况不再视同销售。这项规定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房地产企业实际情况的。因为企业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同时,要相应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且按市场价格计入固定资产,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定逐年计算折旧。如果再按市场价格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金压力太大,对时下处于困境中的房地产企业来说确实不太合理。我们认为,新31号文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合理消化空置房,渡过暂时的销售难关。另外,新31号文允许企业预提建造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等在税前扣除,无异于给企业注入资金,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甚至可以扩大房地产企业降低房价的空间,对振兴目前低迷的房产市场很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