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进口代收业务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6-01-13
【中华财税网2006/1/13信息】 进口代收结算方式是指国外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不通过开立信用证,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出口地银行寄单,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国外寄来进口代收单据的处理。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应将单据编列顺序号,并缮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将汇票和单据连同进口代收通知书送进口单位审核,请其确认付款。同时,填制有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外币)
贷:进口代收款项(外币)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属资产类科目,凡代收银行收到进口代收单据,接受托收行委托代为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用此科目核算,它反映代收行对付款人拥有收取托收款项的权益。
“进口代收款项”属负债类科目,凡代收银行收到进口代收单据,接受托收行委托代为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用此科目核算,它反映代收行对委托人承担了付款的责任。
2.进口单位确认付款。
进口单位审核同意承付后,将承付确认书交给银行,通知银行办理结汇并对外付款。远期汇票经进口单位承兑后将已承兑汇票到期日通知国外委托行,待汇票到期日按即期付款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户(本币)
贷:外币买卖——汇卖价(本币)
借:外币买卖——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外币)
同时转销对转科目:
借:进口代收款项(外币)
贷: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外币)
如进口单位不同意承付,应提出拒付理由书,连同单据退还银行,由银行转告国外委托行。如提出部分拒付,在取得国外委托行同意后,按实际付款金额办理付款手续,并按部分付款的金额进行相应的转账。拒付时也应转销对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