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产品销售业务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6-04-19
【中华财税网2006/4/19信息】 产品销售业务的核算与银行结算制度有密切联系。产品内销一般只能收取人民币。现按国内银行结算制度规定的几种结算方式的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1.采用支票、本票、汇兑转帐结算方式销售的核算。采用支票、本票、汇兑转帐结算方式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出,发票单据等提交购货单位时,作销售处理。
例如,某企业售给本市A公司产品一批,计货款5 850元(含17%增值税),以银行存款支付包装费400元,运杂费500元。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3 800元。
(1)收到购货单位支票(或本票、汇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 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5 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850
(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为此,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与其相关的销售成本和费用也必须相互配比,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和费用口径必须一致。因此,企业在销售收入入帐后要相应结转销售成本。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成本 3 800
贷:产成品 3 800
如果是出售自制半成品或工业性作业和劳务,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自制半成品 ×××
生产成本(或工业性的修理、加工业务) ×××
(3)支付包装费、运杂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包装费400
——运杂费 500
贷:银行存款 900
2.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核算。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产品销售,在产品运出,并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时作销售处理。
例如,某企业售给外地H公司产品一批计货款40 950元(含17%增值税),货已发运,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800元,已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25
000元。
(1)在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凭托收结算凭证回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H公司41 75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35 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5 950
银行存款800
(2)结转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成本 25 000
贷:产成品 25 000
(3)收到银行转来购货方承付货款及运杂费时,作会计分录 如下:
借:银行存款41 750
贷:应收帐款——H公司41 750
3.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的核算。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出、收到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作销售处理。
例如,某企业售给本市B公司产品一批,计货款11 700元(含17%增值税),货已发出,收到B公司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1 700元,期限2个月。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7 000元。
(1)在发出商品收到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人民币户 1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