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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确定坏帐损失

录入时间:2007-07-27

【中华财税网2007/7/27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可认定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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