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存货的计价
录入时间:2008-04-30
【中华财税网2008/4/3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的存货,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实际成本计价,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计价。
(一)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企业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包括取得与发出两个环节。
1.存货取得的计价。由于存货取得来源的不同,其实际成本构成的内容也不同。
(1)外购存货。这是指工业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
在国内购进的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和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保险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以及税金。
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如果是离岸价(FOB),其实际成本除上述国内采购费用外还要加上进口关税;在货物验收时,如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应扣除供货方折扣的价款。
为简化核算手续,工业企业在外购货物成本中,一般不包括市内运输费(大宗货物除外)、采购人员差旅费、采购机构经费,而列入“制造费用”帐户。
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外购商品,以买价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自产的存货。在工业企业中,它是指自制、自产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这些存货以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工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有: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等。这些存货的实际成本是由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成本加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及应缴纳的税金构成的。
商业和服务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以加工前商品购进原价、加工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企业从国内外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以发票、帐单所列价格(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存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5)企业盘盈的存货。企业盘盈的存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如果无法确定其原来的实际成本的,可按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2.存货发出的计价。由于期初结存材料的单位成本及本期内不同批次购入的存货单位成本不尽相同,这样在材料发出时就必须选择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分批实际法”五种方法中选定一种作为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应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下面对五种计算方法简要介绍如下:
(1)分批实际法。这是在每批存货发出时,以该批存货收入时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方法。分批实际法具有成本计算数额确实、收发保管严密的优点,但在存货发出时必须分别确认其所属批次。分批实际法适用于各批具有明显识别特征的存货。
(2)加权平均法。这是按照期初和本期购入存货的数量、金额,算出以数量为权数的平均单位成本,以此计算本期发出货物的总成本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存货金额+本期收入存货金额)/(期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月发生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月发出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加权平均法计算比较简单,可以简化核算工作。但由于发出存货的成本只能在月末确定,不利于日常管理,也影响核算工作的均衡性和及时性。而且在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与现行成本会存在较大差异。
(3)移动加权平均法。这是在存货每次收入后,即以数量为权数,计算出新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计算下次收入前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移动加权单价=(上次存货结存金额+本次购进金额)/(上次存货结存数量+本次购进数量)
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一样,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其移动加权成本与现行成本存在一定差距,但没有加权平均法显著。
(4)先进先出法。这是以先收入的存货先发出作为假定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