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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业务开具的发票是否必须填写收款人

录入时间:2010-01-26

【中华财税网2010-01-26信息】  问:我公司向深圳市客户赊销商品,货发出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货款尚未收到,所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一栏未填写内容。客户抵扣时,税务部门以我公司开具的发票收款人一栏未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填写完整,拒绝抵扣。请问:赊销业务开具发票是否必须填写收款人姓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它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应项目齐全。项目不齐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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