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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汇兑凭证”程序

录入时间:2007-11-14

【中华财税网2007/11/14信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会计人员办理汇兑必须填写以下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8、汇款入签章。 
  凡汇兑凭证上欠缺上汇款事项之一的。银行不受理。 
  同时,如果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就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必须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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