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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11-01-12

【中华财税网2011-01-12信息】  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比较复杂,具体分为: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收时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净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对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对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某酒厂2010年5月销售白酒10吨,不含税单价为40000/吨,取得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含税收入702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475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7020÷1.1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1200   10×40000×20%+10×2000×0.5+7020/1.17×20%=91200(元)

  2.收取押金并计税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

  借:其他应付款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70/1.17×20%)200

  3.如到期返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800

    销售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 1170

  如到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其他业务收人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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