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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8-05-22

【中华财税网2008/5/22信息】  新公司在筹建期间购买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要入账并计提折旧。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注:折旧在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 
  同时,不管是筹建期还是生产经营期,都是按照下面规定提取的。  
  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具体范围包括: 
  (1) 房屋和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 
  (3) 在用的仪器仪表; 
  (4) 在用的运输工具; 
  (5)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6) 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 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2) 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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