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8-05-22
【中华财税网2008/5/22信息】 新公司在筹建期间购买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要入账并计提折旧。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注:折旧在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
同时,不管是筹建期还是生产经营期,都是按照下面规定提取的。
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具体范围包括:
(1) 房屋和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
(3) 在用的仪器仪表;
(4) 在用的运输工具;
(5)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6) 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 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2) 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