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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的成本法处理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9-02-24

【中华财税网2009/2/24信息】  小企业会计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企业会计制度: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影响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甲企业1996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110000元。乙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乙公司1996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1996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假设:  
  1.甲企业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1)199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1996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3)1996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时,无会计分录
  (4)1997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
  2.甲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199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1996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3)1997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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