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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问题解答--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是否可以将重大事项告知金融监管机构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48.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是 否可以将重大事项告知金融监管机构?   本公告第五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根据银行监管 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银行监管机构担负着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职责。与履 行此职责相对应,银行监管机构应能向注册会计师尽早获取一些重要信息,如注册会 计师注意到危及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事实、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拟解除业 务约定、发现银行最高层管理当局舞弊或参与洗钱等重大违法活动等等,以便及时采 取监管行动,但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干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也有义 务和权力直接向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在提供这些信息时,不违反保密原则。为此,中 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在起草有关文件,对此进行规范。本公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 为了配合银行监管机构履行其职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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