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审计定性是审计机关及审计组通过依法实
施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确定的性质。简言之,
就是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人”和“事”性质的确定。但是,目前就如何进行审计
定性的问题,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系统的作业规范,又加之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限
制,使审计定性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或问题。如,有的审计机关机械地防范审计风
险,在审计定性时对问题低调处理,特别是对本应移交的案件,也有意或无意地只从
违规的角度去定性处理,使一些大案要案得不到及时的查处。还有的对查出的问题定
性含糊,把较为相近的问题相提并论,只看表面现象,不看问题本质属性。审计是一
项客观、公正的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作出“准确、合法、适当”的定性,是
审计机关正确的进行处理、处罚,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进行审计评价的首
要条件。通过审计实践,总结出了在审计定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从评价财政、财务收支是否规范入手,判断审计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合
理,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有效程度,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加以分析、认定。
二、运用逆层次分析方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计定性。也就是说,运用由低向高层
次的逆层次方法进行审计定性。层次越高的政策、法规覆盖面越大,宏观指导性越强,
而政策、法规的层次越低,其针对性和适用性越强。从低向高层次运用法规,更能够
体现审计监督的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利
于保护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创造性以及工作的积极性(当然,如遇低层次的
规定与高层次的规定不相一致或相抵触时,应以高层次的规定为准),审计定性才有说
服力,让人诚服。
三、法规运用必须恰当。审计定性是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基础。一是引用的法
规必须有效。引用的法律条款必须具体化,搞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的主次关
系,决不可以引用无法律效力的部门制度和规定。二是切不可把审计定性的法律法规
与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混为一谈,造成引用上的错误,导致相互矛盾。
四、正确运用审计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内,审计机关对审
计对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但决不可曲解自由裁量权,对审计查出的问题
避重就轻,从轻定性,为“低限”处理“留一手”。
五、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用违法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审计事实。若是一
般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相关的法律定性为违法行为,在审计机关的权力权限范围内
做出审计决定。若问题性质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审计机关也要进行
审计认定。定性后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另案查处。如对“偷税行为”和“偷税罪”
的问题认定。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数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
应纳税额不到10%的认定为偷税行为。在《刑法》中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
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税罪。可见“偷税行为”仅仅是涉税违法,
“偷税罪”是涉税犯罪。二者有严格的数额标准来区别罪与非罪。再如,私分国有资
产罪与挪用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
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可用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的行为。而挪用国有资
产行为则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挪作他用,使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将保值增值
部分据为单位所有,用于职工福利,这属于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还有,关于贪污
罪与贪污行为的认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行为都是
贪污行为。若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虽不满5000元、4000元以下而贪污救灾、
抢险、防汛、扶贫以及募捐款物,罚没款等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若数额较小,情节
轻微,危害不大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等等。如果不能准确地划清罪与非
罪的界限,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审计。但必须指出的是,审计机关只对不构成犯罪的
财经法纪有关方面的审计事实进行处理、处罚,一旦认定可能涉及犯罪就应移交
司法机关。
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审计人员在
具备专业知识,掌握《审计法》及其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
水平和法律常识知识,尤其是相关的法规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必须掌握、理解。因为
法规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对问题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只有对法规实施细则和
条文解释掌握、理解了,才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确保审计定性“准确、合法、适当”,
符合审计环境要求,体现审计执法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七、要强化对审计执法的监管。审计定性决定着审计质量,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
又有着密切、内在的联系。审计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就不会正确,就可能引起审
计复议或诉讼。因此,审计机关要把审计定性的检查作为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一方
面对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一方面对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通报。
人大常委会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机关。对审计执法的监督也应如此。人
大有关部门对重大的审计项目要实施个案监督,促进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增强法律约
束性。确保审计定性质量,促进审计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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