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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司法会计鉴定证据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施的过程,实质上就 是收集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鉴定人员运用适当的程序,采取所有的鉴定手段无非 都是围绕着收集证据这一目的,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评价,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证 明被审人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正确性,证明经济行为的效益性、合法性和合 规性、证明鉴定人员所作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鉴定证据是做好鉴定工作,写好 鉴定报告,完成鉴定任务的重要条件。为此,本文仅就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谈几点浅见。 一、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意义 鉴定人员对被审人经济活动所作的分析、判断和评价不仅要依据于国家的有关法 律和法规,而且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 规定,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司法会计审计,取得对被审人的评价和鉴定结论提 供佐证的一系列事实和资料。它来源于被审人的经济活动本身,反映着被审人经济行 为的客观事实。会计鉴定证据对解决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民事、经济 等纠纷问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鉴定的目的在于使鉴定人员能对被审人的经济行为表明意见,而鉴定人员表明的 意见要令人信服,就必须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作为依据。 所谓“充分”,是指鉴定人员应获得较多的证据。“充分”是与鉴定证据的数量 有关的,但究竟需要多少证据才算“充分”,或者说,才能足以使鉴定人员对被审人 的经济活动提出独立的意见,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所谓“有效”,是指鉴定人员获得证据是否可靠。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不仅要有 一定的数量,而且还要保证其有效性。“有效”是与证据本身的质量有关。构成证据 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从被审人以外的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具有较大 的可靠性;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也能为被审人自身的经济活动、账务记录及其他证据的 可靠性提供保证;鉴定人员亲自直接检查、观察、计算收集的证据,其质量可大大提 高,鉴定人员获得相关资料以证明原始凭证、也可提高证据的可靠性。 作为鉴定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客观真实。即其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济事实,其来源是可靠的,也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证据能否胜任其职能(证明鉴定报告)的先决和必备的 条件。 2.必须与鉴定标的密切相关。即用作证据的事实和资料必须与鉴定标的或应证 事项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否则,如把那些与鉴定标的不相关,或者形式上有联 系实际上不相关的事实和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就可能导致判断上的差错,作出缺乏公 允性的结论。 3.必须合法。即鉴定证据的收集必须由鉴定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 和验证。否则,不能作为鉴定证据。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均不能作为鉴定证据。 二、鉴定证据的分类 鉴定人员为了证实自己意见的正确性,要从不同的方面,采取不同的方法、直接 或间接地获取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按不同的标志,大体可分类如下: 1.按鉴定证据的职能分类。鉴定证据的直接证实或间接证实为标志,可分为直 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对一定的应证事项具有直接证实功能的证据。鉴定人员有了 这种证据,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即可得出应证事项的结论。 (2)间接证据(又称旁证)。是指对应证事项仅起间接证实作用的证据。典型的间 接证据是有关人员的口头说明。 2.根据鉴定证据的重要性分类。鉴定证据按其重要性分类。可分为基本证据和 辅助证据。 (1)基本证据。是指对形成鉴定意见,证明鉴定结论具有重要意见的证据。离开 基本证据,鉴定意见则无法进行。 (2)辅助证据。是指作为基本证据的必要补充的证据。如:被审人或有关部门所 提供的间接材料等。 3.按鉴定证据填制的地点分类。鉴定证据按其填制的地点分类,可分为内部证 据和外部证据。 (1)内部证据。是指从被审单位内部各部门编制的资料中所取得的证据。如:会 计凭证、账簿、贷款借据、各种合同等。 (2)外部证据。是指从被审单位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所编制的资料中收集的证据。 如:价格表、其他函件、购货发票等。 从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力的强弱来看,内部证据比外部证据的可靠性要差些,证 据力也要弱些。这主要是考虑证据资料易于被涂改或伪造,内部证据的可靠性,则取 决于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当然,外部证据也并非绝对可靠,还取决于 第三者的信用程度, 4.按鉴定证据的形态分类。鉴定证据按其形态,可分类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 和口头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作为实物而存在着的,通过查明其实在性而取得的证据。如: 现金、金银、外币、固定资产、有价证券等。一般地说,实物证据具有很大的可靠性。 (2)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记录形式存在的证据。如:有关应证事项的会计凭证、 账簿和报表、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评价书面证据的可靠性时,应考虑其是内部证 据还是外部证据,文件本身是否容易涂改或伪造。 (3)口头证据。是指鉴定人员以口头询问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包括有关人员的口 头意见、看法、说明、答复等。口头证据本身并不可靠,但有时可从口头言词中发现 某些线索,进而对应证事项作深入的调查。 5.按鉴定证据取得的途径分类。鉴定证据按其取得的途径分类,可分为自然证 据和加工证据。 (1)自然证据。是指在鉴定过程中随时可以得到的证据。自然证据既可产生于 被审单位内部,又可产生于独立的第三者。由于有些自然证据是从被审单位的经营活 动和会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故其可靠性、真实性、相关性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不 确定性,因而需要检查和验证。 (2)加工证据。是指鉴定人员自己作成的,其可靠性和证据力都较强,必须过多 的检查和验证。 三、鉴定证据的收集 会计记录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是鉴定人员收集的主要证据。但这些资料不 是唯一的证据来源。鉴定证据主要有三个来源: 1.观察证据。是指鉴定人员亲自观察到的有关鉴定标的经济事实和资料,是一 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来源。 2.作证证据。是指鉴定人员以外的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给鉴定人员 的证据来源。包括个人询问证据、信件、证明书、分析鉴定表等。 3.记录证据。是指以书面方式记录的客观经济事实,即前述的书局面证据。鉴 定人员用以作为证据的事实和资料的最重要的一种来源就是文字记录的证据。 鉴定人员应从账内账外中发现证据,用推断和验证选择出最确切的证据。收集证 据,应注意证据的目的性。具体收集证据的方法如下: (1)分析、鉴定证据。一定的鉴定证据是了解鉴定事实真相和建立假设的基础, 但因篡改或伪造证据是掩盖事实真相的惯用手段,因此,鉴定工作开始时,所收集的 各种证据,常常是真伪并存,杂乱无章的。对此,鉴定人员应进行鉴别、判断,并分 析其与被鉴定事项是否相关,内容是否重要,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各证据之间的因果 关系如何等等。 (2)提出假设。在鉴别、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即可建立鉴定假设,以指导鉴定工 作。这时,鉴定人员要善于从证据上发现蛛丝马迹。 (3)引出推断。如果所提出的假设是能够成立的,那么就应能从这一假设中引出 推断,以使鉴定人员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来验证新的推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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