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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国库券业务审计工作

录入时间:2001-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1信息】 国库券买卖是银行业务中主要的风险点和 违规点,它涉及到管理行、经办行和营业网点,而一些分支机构对此违规操作的故意 性,使该业务存在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因此,对如何快速、准确地发现隐藏其 中的重大违规事项,要求改进国库券业务审计的思路、方法和技巧。   一、审计重点:重点审计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是否纳入重要单证管理,资金划 缴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发行国库券高息揽存或账外经营以及截留投资收益形成小 金库等违规行为。   二、主要违规形式:超卖国库券、账外经营和私设小金库;少计、截留、挪用投 资收益等。   三、需调集的资料:储蓄管理部门及各网点的国库券报表(手工结数表及营业日、 月、年报表)、国库券台账、国库券卡片账、国库券收款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国库券任务分配表(包括上级行分配数和本级分配各网点数);国库券买卖明细表、 清算资金往来明细账、投资收益明细账、其他应收(付)款明细账(储蓄和会计部门) 及1995年以来各期国库券票面利率、提前兑付利率表。   四、审计思路及方法:首先从会计报表入手,查看国库券买卖科目发生额及余额 方向。如为借方余额则可能是因未完成国库券发行计划所垫付的信贷资金(在发行期 则是上级行划付的待发售国库券资金)或提前兑付形成的无主户国库券,再结合清算 资金往来、投资收益明细账,逐笔核对支行上划资金及兑付时上级行实划资金,看其 与审计期限内会计期末及期间国库券买卖科目余额及发生额是否配比(部分分支机构 将违规垫支额纳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如为贷方余额则存在超卖国库券情况(同 时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看是否违规挂列超卖国库券资);如仅有借方余额或无余 额,此时认为无超卖为时过早,需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排查核实。   (一)超卖国债、账外经营及盗取国库券资金审计。   1、核对国库券汇总报表年度发行数与上级行下达的国库券任务数是否相符;   2、核对各营业网点国库券报表年度发行数同任务分配数是否相符;   3、核对各营业网点国库券报表合计同储蓄管理部门汇总报表是否相符、卡片账同 其国库券报表是否相符;   4、核对各网点国库券收款凭证的领入数同储蓄管理部门登记的发出数是否相符;   5、核对各网点国库券收款凭证的使用数同国库券报表上记载的使用数是否相符 (通过抽查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国库券台账,核实各网点领用数是否等于使用数+ 作废数+上缴数),结合表格逐笔销号勾对;实地盘点国库券收款凭证,结合重要单 证出入库票核对支行领用数是否=发出数+库存数=网点使用数+网点作废数+库存 数;   6、结合测算利息支出,看有无与存款不匹配的高息(指有高息支出无相应存款), 发现线索进行追踪审计,也可发现超卖国库券。   (二)少计投资收益。   通过认真审查储蓄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结合会计部门的国库券买卖、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明细账,逐笔核对支行上 划资金及上级行会计部门下划资金,结合第(一)项审计情况理清该期国库券提前兑 付本息数,到期兑付本息数,到期未兑付本息数及上级行实划资金数,采用直接计算 法或倒挤法算出应计投资收益数。   1、直接计算法:应计投资收益数=未完成上级行发行计划所垫付资金×票面期限 ×票面利率+提前兑付本金×票面期限×票面利率-提前兑付所付利息(提前兑付本 金×相应期限×对应利率);   2、倒挤法:用上级行实划利息数即计划数=实际发售数+未完成任务直接垫付数 -提前兑付利息数-到期兑付数利息数-到期未兑付利息数,即为应计入投资收益的 数额。如果上级行实划的资金未区分本、息,可用实划资金数×期限×利率/(1+期 限×利率)的公式计算出实划利息数。   将上述结果与实际投资收益数比较,如有差额,查明资金去向,可发现少计提、 不计提、截留、挪用投资收益等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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