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0-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0信息】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的一种。在
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信用证业务占重要地位。
一、什么是信用证业务
简言之,信用证就是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给出口商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它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
同的独立文件;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按时间期限区分,信用证基本
分为三类:1.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只要求出口商能按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提供各相关
单据,独立审查单单、单证一致后便可付款,而不验看进口货物质量和买卖合同。在
这种情况下,即使进口商不能及时付款,开证行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也会如期垫款;
保证支付。2.远期信用证。进口商仅需要对开证行承诺“保证按期付款”,便可先
拿到相关单据,提取货物,待承兑到期时,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对外付款。出口商因拿
到开证行承兑后的汇票,基本上无风险,并且可以贴现,提前拿到货款。此时的开证
行则承担了全部风险,它既对出口商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又有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
险。3.远期循环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进口商更为有利,它可按时间或金额在一次
被议付后获相应循环。如,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在一次议付后,可获不可积累循环或可
积累循环;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在一次议付后,以后开证行则较少审核相关的单据,开
证担保也可由多次简化为一次。这种付款承诺对开证行而言,意味着风险在逐步增大。
二、利用信用证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应由于信用证存在着上述特点,加上我国实行外汇管制,有人便利用银行的信用,
钻国家制度的空子,近年来与信用证相关的案件逐步增多。1.违规融资。不符合开
证条件或贷款条件的企业,利用循环信用证或多次开证,使开证时间与付款时间相互
衔接,变相利用银行资金办理进口业务或挪作他用。2.诈骗。少数犯罪分子里外勾
结,利用国外开来的虚假购销合同,存入少量的保证金,开出巨额远期信用证后,到
国外贴现,提取资金。3.骗汇。表现在外贸公司或通过外贸公司与外商相互勾结,
做无实际货物的进出口交易。出口商通过假单据获得开证行付款后,再通过不法手段
将外汇调回国内,利用外汇牌价与黑市价之间的差异从中获利。
三、开展信用证业务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们要抓住利用信用证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信用证业务的审计工作:
1.对大笔远期信用证业务,要笔笔核查保证金存入和管理情况,对不符合各总行要
求存入保证金比例和变通保证金存入方式的,要坚决延伸审计开证单位和审查开证资
料。2.结合银行信贷业务审计,核查银行对开证企业的授信情况。各商业银行近年
来均建立了统一的授信制度,并将开立信用证纳入信贷管理,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偿付能力,核定每一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最大授信额度。对授信企业,银行只
能在授信额度内办理开证。审计时应注意开证企业的贷款占用和归还情况,开证企业
的财务经营状况。3.验证大额、多笔开证企业是否为最新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
录”的在册单位。开立远期信用证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并出具审核证明材料的才能办理开证业务。审计中必须注意是否有曾因骗汇、诈骗
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登上“黑名单”的外贸企业继续办理信用证业务。4.注意
审查各开证行的开证授权。各家商业银行开立36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需由总行办理或审
查,并报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18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
需由总行直接办理或审查后授权下一级分行办理。一个项目下的信用证不得分割开立。
审计中应注意各分支行是否存在破笔开证或越权开证,同时要注意远期信用证占开证
总额或开证未付款余额的比例是否在总行的要求之内。5.注意核查银行一年期以上
远期信用证的上报和一年以下信用证的管理情况。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以上信用证列
为资本项目,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管理。各商业银行总
行每半年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全行远期信用证业务分析报告及主要指标。审计中应
注意各分支行是否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上报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是否存在瞒报、漏
报开证情况的问题;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是否在上级行限定的最高限额之内。
6.注意及时与当地海关、外管局取得联系,对大额、多笔开证企业进行抽查,验证
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防止企业利用假报关单和假核销单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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