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审计机关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0-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0信息】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保证审计机
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
律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
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审计人员
在实施审计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不能只凭被审计单位口头、书面承认或凭着以
往的经验,就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如果证据不充分,被审计单
位提出行政复议,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会因查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而
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变更。
二、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在作出具体审计行为时,一定要了解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是否废止等。如掌握不准
时可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咨询,以便于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另外,有的审计机关为不引起行政复议而减少麻烦,在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
为时与被审计单位搞“协商”,以求彼此相安无事。但是被审计单位一旦提起行
政复议,审计机关就会因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导致具体审计行为被撤销或被
确认违法。
三、审计程序要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只要程序违法,就会被确认为行为违法,从而必须重新
作出审计,并且不得与原审计行为相同或相近。
四、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审计工作,不要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要适当。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规赋予行政
机关在管理和监督中拥有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有些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有
弹性的,审计机关针对某一行为作出的决定,有可能出现不适当情况,如对同类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作出明显不同的处理处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的规定,这种行政行为也会被撤销或变更。 (aj2000042800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