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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16-07-07

  A公司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22,000,000元,累计摊销2,000,000元,该块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原价20,000,000元,累计折旧5,000,000元。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市政府正式下文收回A公司该块土地,并通过市场公开拍卖,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并结清土地出让金。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支付给A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106,500,000元。A公司取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入,根据增值税和会计法规规定,应进行如下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A公司根据市政府收回土地正式文件,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并从市财政部门取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6,500,000元,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1、A公司接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后,应将地上附着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结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20,000,000
  2、A公司收到政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50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00
     无形资产               22,000,0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7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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