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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 财税处理如何协调

录入时间:2016-06-16

  目前,2015年汇算清缴工作的财务报告几乎上报完毕。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规定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价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涉及调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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