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预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如何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5-12-10

  问:我们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呢?

  答:收到租金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租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务处理方面:租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65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