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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两个以上独资企业年终是否需合并汇总?

录入时间:2015-09-28

  问:溧水的林先生投资经营了一家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生产经营所得是8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2014年年初,林先生又投资了一家水果超市(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经营所得是12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林先生想知道他已经分别申报缴纳两个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了,是否还需要合并所有收入再进行汇总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林先生在年度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8+12=20(万元),以此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200000×35%-14750=55250(元);

  生产性企业应纳税额=55250×80000/200000=22100(元);应补缴税款=22100-20000=2100(元);

  水果超市应纳税额=55250×120000/200000=33150(元);应补缴税款=33150-30000=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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