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7-1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临时办公场所(包括售楼及办公),项目完工后要拆除,该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参考《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房地产业自查提纲》规定:
(二)成本费用方面
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单独建造的临时售楼部、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