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6-18
  问:某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失火,损失原材料一批,公司对损失的此批材料已按不含税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已全部索赔到位。损失材料和索赔款如何做账?这种情况下,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报废,不属于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原材料价值100万元,火灾后从保险公司索赔取得1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报废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原材料         100 
  2、查明原因确认为管理不善造成,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并确认责任人或保险赔偿: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3、收到保险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