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6-18
问:某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失火,损失原材料一批,公司对损失的此批材料已按不含税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已全部索赔到位。损失材料和索赔款如何做账?这种情况下,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报废,不属于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原材料价值100万元,火灾后从保险公司索赔取得1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报废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原材料 100
2、查明原因确认为管理不善造成,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并确认责任人或保险赔偿: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3、收到保险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