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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收到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4-07-16

  问:我单位一营业用房部分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因此需拆除重建,被拆部分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款。

  请问收到补偿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款项是否需要做为收入?还是可以抵新建房子的建造成本?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例如:拆迁房产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账面价值50万元,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实际发生自建房产成本310万元。(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则会计处理如下:

  1、清理核销旧房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50

   贷:固定资产——旧房  200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2、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3、发生自建成本310万元,建新房产:

  借:在建工程       310

   贷:银行存款      310

  借:固定资产       310

   贷:在建工程      310

  4、假定新建房产折旧期20年。

  借:管理费用       15.5

   贷:累计折旧      15.5

  同时

  借:递延收益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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