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9-09
企业销售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分为一般的销售退回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处理。
一般销售商品退回的账务处理
对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A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因此时会计报表还未报出,为保证报告年度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而税法规定所有的销售退回,一律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例,A公司
1.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日后事项》规定,如果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则应将此退货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并直接反映在报告年度利润表中。具体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
A公司在利润表上分别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00000元和80000元,当年利润总额减少20000元。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本例中,税法对A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企业利润上冲减的收入、成本不认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减收入100000元,调减成本80000元,实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汇算清缴在2012年5月底结束,此项财税差异可以作为2011年的所得税调整。
3.管理建议
企业应建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备查簿,详细记录退货年度发生的退货事项,包括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已追溯调整增加项目,在以后年度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记录已调整事项,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涉及销售退回相关年度申报表的审核,保证销售年度和销售退回年度申报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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