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07-2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甘肃省人社厅、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总工会印发通知,就切实加强《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作出部署。按照工作安排,税务部门将重点围绕工伤保险和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配套落实工作。
工伤保险方面,依据《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甘肃省税务局将配合做好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依托社保费征收职能,确保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参保主体责任,依法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基本权益。
养老医疗保险方面,对未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可选择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为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此,甘肃省税务局将强化与人社、医保部门的联动配合,加强沟通对接和信息共享,优化相关征收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缴费足额顺畅、待遇有序衔接。
据了解,《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甘肃多部门联合发文,旨在压实部门职责、细化落实举措,进一步规范超龄用工管理,为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