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6-19
问:我公司找IT公司制作公司网站,用于宣传企业及公司产品,此项支出是否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建设公司网站不能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不符合可辩认性标准,不属于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的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该网站建设费应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因建设网站用于宣传企业及公司产品,可将网站建设费计入“销售费用——宣传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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