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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取得原料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13-03-01

  问:我公司下属有一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小公司,县财政拨款让污水处理公司处理原造纸厂遗留下的黑液。处理黑液需要盐酸和硫酸作为原料,购入的盐酸和硫酸为其他企业的副产品,有一部分厂家自己不能完全销售盐酸和硫酸,又无法长期储存,所以有时不要钱每吨还补贴给我污水处理厂15元,补贴款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可以在其他营业收入中核算?另外,不要钱的盐酸和硫酸如何计算价值入账?是否参照市场价格?涉及哪些税费问题?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污水处理公司对其他企业的盐酸和硫酸进行清理处理,盐酸和硫酸作为劳务对价(或附加补贴15/吨),是一种用劳务交换实物的交易行为。其他企业应就处理的盐酸和硫酸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并向污水处理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污水处理公司应就劳务收入向对方开具营业税发票。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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