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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社保利息支出如何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3-02-06

  问:我单位社会保险由税务局代缴,补缴社保产生的利息与正常社保支出统一在完税凭证社会保险金额中体现,请问此部分利息支出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参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基发(200615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应缴费年份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补缴利息之和确定。补缴利息的利率按年度公布。2006年的补缴年利率为4%.

  补缴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每延迟一个月,按补缴年利率1/12加算补缴利息。补缴跨年度的,补缴利息按补缴利率复利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社保所产生的利息,在经济实质上更偏重于对企业未按期缴纳社保的一种“代价”,而不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因此,根据会计准则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应当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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