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去年购买一条生产线,价值10亿元,但只付款5亿元,另外5亿元为应付账款,已提取1亿元折旧。现在我公司将此生产线(9亿元的固定净值和5亿元的应付账款)打包对外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9亿元固定资产净值和5亿元的应付账款打包对外投资,若该价格合理,企业的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为9亿元。其中企业收取4亿元,另外还应承担企业的债务5亿元。
会计分录为: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
累计折旧 1
贷:固定资产 10
(2)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4
应付账款 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7(9/1.04*2%)
注:假设该机器设备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忽略。
(4)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 0.17